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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2017-10-26

近日,根据省市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文件精神,我县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我县执行三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400元调整至15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2元调整至13.5元。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大的变化是: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另行支付。

此外,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均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当另行支付。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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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