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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我县养老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2019-05-05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自51日起,降低社保缴费费率等。具体调整如下:

一、降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201951日起,降低我县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原19%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20195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430日。

20195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4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我县将继续以现行费率的50%执行。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我省将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我县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降低社保费的规定,以最大限度为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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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