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大学生招引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睢宁县大学生招引实施办法》(睢办发〔2020〕22号),深入推进人才强县战略,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来睢就业创业,现制定如下申报细则。
一、适用范围
2020年1月1日起引进的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含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境外留学归国人员)。
(一)引进时间界定:以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二)毕业时间界定:2020年引进的毕业生应为2015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全日制毕业生;2021年引进的毕业生应为2016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全日制毕业生;2022年引进的毕业生应为2017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全日制毕业生。
(三)单位界定:毕业生所在单位为我县县属企业及在我县注册且正常纳税的企业。
(四)社会保险界定:首次在我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5险(已参加我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不属于首次在我县参加社会保险)且正常缴费满6个月。引进当年首次社保未缴满6个月的,可于次年9月一并申报。
二、享受政策的条件和标准
(一)申领资格。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生活补贴、租房补贴、交通补贴和专项补贴,凡在引进3年内(计算到月)未进行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购房补贴申请人自符合申领条件之后12个月内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购房补贴资格(因开发企业原因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申报时间可后延)。
(二)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引进的毕业生优先享受最长租期3年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给予30%的租金补贴。补贴方式实行个人先行缴纳,然后按补贴比例和其他类补贴一起申请返还。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三年期满后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合同终止后,承租人仍符合我县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政策的,按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审核、配租。
(三)购房补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企业引进的毕业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144㎡以下、不含144㎡,不含购买小产权房、单位自建联建房等)的可享受购房补贴。
1.购房补贴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纳税购房总价款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人或每个家庭(夫妻双方)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
2.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时间界定,以网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3.已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
4.仅限毕业生单独购买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
5.购房补贴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不能与县内其他购房补贴政策重复申请。
(四)生活补贴、租房补贴。已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首次在我县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毕业生,按照以下标准申领3年的生活补贴、租房补贴。
1.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留学归国人员,补贴标准为生活补贴1200元/月/人、租房补贴1000
元/月/人;
2.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境外取得硕士学位留学归国人员,补贴标准为生活补贴900元/月/人、租房补贴600元/月/人;
3.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境外取得学士学位留学归国人员,补贴标准为生活补贴600元/月/人、租房补贴400元/人;
4.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不可同时享受,只能申请其中一种补贴。
(五)交通补贴。全职引进的非睢宁籍毕业生,按照1000元/年/人的标准申领3年的探亲交通补贴。
(六)专项补贴。在睢宁企业就业或创业的睢宁籍高校毕业生,按照博士600元/月/人、硕士400元/月/人、本科2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3年的专项补贴。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享受补贴月份界定
每次申报享受补贴月份为:提交申报材料当月之前符合申领条件但尚未领取补贴的月份。
(二)申报时间及地点
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单位携带所需材料到企业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集中申报。
(三)申报所需材料
首次申报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引进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取得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正常使用的银行储蓄卡(折)。
2.引才企业营业执照、与毕业生签订的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原件、申请人企业职工社保缴纳证明(申报当月起前6个月正常缴费的社保证明)、单位纳税证明原件(申报当月起前6个月的企业完税证明)。企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的毕业生,还需提供企业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的人才派遣合同和派遣人员名册原件。
3.申请人工资发放流水(引进当月至申报前一个月连续发放工资银行明细对账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睢宁县人才公租房申请表(申请人填写);
(2)《睢宁县企业新培养引进人才申报人才公租房汇总表》(申请人单位填写);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地户籍人员须提供县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县城区无房证明。
申请租房补贴,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2)租房发票。
申请购房补贴,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权证》;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契税完税证明。
申请生活补贴、专项补贴,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存在跨年度申报的需要提供前12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保正常缴纳证明和企业纳税证明。
申请交通补贴,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存在跨年度申报的需要提供前12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保正常缴纳证明和企业纳税证明;
(2)非睢宁籍生源证明(即高考前原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
再次申报生活补贴、专项补贴、租房补贴、交通补贴时,引才企业只需提供申请人本次申领时间段的企业职工社保缴纳证明、工资发放流水(上次申报当月至本次申报前一个月连续发放工资银行明细对账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证明原件即可。其中,申报租房补贴时还需提供申请人本次申领时间段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租房发票。
(四)审核
申报材料由企业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受理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其中,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租房补贴由县住建局负责审核认定;购房补贴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认定;生活补贴、专项补贴、交通补贴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认定。
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述认定结果提出补贴建议名单,报县人才办、县财政局备案。
(五)公示
符合条件的名单在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六)补贴发放
1.经公示无异议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补贴名单及资金报县政府批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人才个人银行卡发放补贴。购房补贴一次性全额发放(按比例核算后取整到元)。
2.补贴发放期内人才离职但仍在睢宁工作的,中止补贴,新工作单位符合补贴条件的需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可继续享受补贴,补贴资金总额应扣除已享受部分。补贴发放期内人才调离睢宁的,补贴资金未领取部分不再发放。
3.本细则涉及经费依照《睢宁县大学生招引实施办法》(睢办发〔2020〕22号)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四、其他事项
1.已享受苏北发展急需人才引进计划及我县其他人才政
策资助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由县人才办负责认定。
2.申报单位和引进人才在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时应诚实守信、如实申报。凡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取消享受补贴资格,收回已领取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人才办、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